会计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重要性)

法律援助

    1.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重要性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
    1、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2、在作用上相互补充;3、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4、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5、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会计法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很强的自律性。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3.表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2.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重要性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
    1、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2、在作用上相互补充;3、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4、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5、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会计法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很强的自律性。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3.表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3.论述:会计法规有哪些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会计法规体系的框架,形成了由《会计法》为主导,以会计准则为主干,以会计制度为基础的一整套会计法规体系。
    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地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一、会计法规不完善引起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失真包括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和不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
    所谓不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就是指会计信息的“有意造假”或“故意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如:虚增利润、掩盖亏损;侵占流转税款;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隐瞒交易或事项等行为。合法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会计系统本身的局限性,会计法规要求提供的会计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使会计信息未能相对真实地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的内容,这样的不一致是由会计法规本身所造成的。
    首先,会计处理过程中包含了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残值,这些预计有很大的主观成分,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其次,会计假设决定了会计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赖估计和判断,这就包含了主观因素。再次,对于相同的会计事项,往往可以有多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这种可选择性虽然也有一定的原则以供遵循,但也带有较强的主观性。
    如存货的计价方法,选择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结果,这种选择未必反映客观真实。因此,会计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在某种程度上为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提供了空间。
    二、会计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虽然综合了多方面的意见,解决了会计工作的定位问题,但也只能说是我国的会计立法刚刚走向“博弈”,离“纳什均衡”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会计立法也就难免有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具体来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会计法规的不完全性1.制定机构中代表多方利益的机构和关系不充分。制定机构中代表多方利益的机构和关系较少,或者代表性过窄,会计法规就难免有一定的偏向性。
    目前来看,我国已有的会计法规基本上属于政府行为,客观、公正、独立的投资者代表过少。2.会计法规的制定者有一定的主观性。
    由于国家法律、会计制度、会计准则都是由人来制定的,人们在制定这些法规、制度的过程中必然或多或少地掺杂进一些个人的主观判断,而且由于人们认识水平的有限性和认识对象的复杂性,使得各种规范本身就不能完全符合客观实际,因而在这些法规、规范准则指导下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就有可能偏离实际情况,造成合法会计信息失真。3.会计法规中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恰当。
    由于会计法规的这种不完全性,致使会计法规对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没有做出规定,这些重要的信息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于一些无形资产和人力资源,会计准则中也没有恰当合理的处理方法;二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等非经济信息,现行的会计法规没有要求加以反映;三是会计法规对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性,法律责任界定模糊,现实中的操作性差。(二)会计法规的可选择性 由于各企业的具体情况不一样,会计法规不可能制定得很完备,只能对企业提出基本的原则和规范,这就导致了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
    目前来讲,我国会计法规的规定还不够细化,会计人员所拥有的“自由载量权”相对较大,这就给会计信息有意造假以可乘之机,产生了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三)会计法规与国际惯例存在差异1.从会计准则起草阶段来看,起草的依据不同。
    如在美国,起草阶段首先拟定出准则初稿,待委员会多数成员讨论通过后,发布“揭示草案”,再次以书面形式和公众听证会形式,公开向公众征询书面和口头意见;而我国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过多地依据他国已有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报告,并且起草拟定的整个过程对普通公众都是保密的,缺少多次征求意见的环节和公众的反馈意见。2.从征求阶段来看,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
    从范围上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征询意见的范围是全体社会公众,而我国似乎则更重视社会上层。从形式上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书面意见和口头意见,而我国则更重视书面意见的征询。
    3.从准则制度的独立性上来看,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过多地依附于官方意见,就准则本身而言,它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过程,其中如果涉及到过多的官方干预,则势必在某种程序上影响到准则的技术质量。4.从内容上看也有所不同。
    如固定资产折旧方面,我国现阶段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除了在某些高科技行业外,绝大多数的行业都采取平均折旧法,这使得我国企业固定资产回收期相对较长,不符合会计上的稳健性原则,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三、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一)会计法规制定的原则应体现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充分考虑国情,使会计准则尽量能为我国企业的良性发展服务,并要加快无形资产、人力资源、国际业务等方面的具体会计准则的研究步伐。
    另一方面,我国已经加入WTO,WTO要求各个。
    4.会计法律制度应用的意义
    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是会计工作规范的总称。
    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按权威和法律效力区分,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制定的会计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如《总会计师条例》; 第三层次是指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会计规章制度,比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等等; 第四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其他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制定的适用于本部门、本地实际情况的会计工作管理的规定、办法、规则、通知等等。
    5.论述:会计法规有哪些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会计法规体系的框架,形成了由《会计法》为主导,以会计准则为主干,以会计制度为基础的一整套会计法规体系。
    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地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一、会计法规不完善引起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失真包括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和不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
    所谓不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就是指会计信息的“有意造假”或“故意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如:虚增利润、掩盖亏损;侵占流转税款;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隐瞒交易或事项等行为。合法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会计系统本身的局限性,会计法规要求提供的会计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使会计信息未能相对真实地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的内容,这样的不一致是由会计法规本身所造成的。
    首先,会计处理过程中包含了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残值,这些预计有很大的主观成分,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其次,会计假设决定了会计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赖估计和判断,这就包含了主观因素。再次,对于相同的会计事项,往往可以有多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这种可选择性虽然也有一定的原则以供遵循,但也带有较强的主观性。
    如存货的计价方法,选择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结果,这种选择未必反映客观真实。因此,会计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在某种程度上为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提供了空间。
    二、会计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虽然综合了多方面的意见,解决了会计工作的定位问题,但也只能说是我国的会计立法刚刚走向“博弈”,离“纳什均衡”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会计立法也就难免有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具体来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会计法规的不完全性1.制定机构中代表多方利益的机构和关系不充分。制定机构中代表多方利益的机构和关系较少,或者代表性过窄,会计法规就难免有一定的偏向性。
    目前来看,我国已有的会计法规基本上属于政府行为,客观、公正、独立的投资者代表过少。2.会计法规的制定者有一定的主观性。
    由于国家法律、会计制度、会计准则都是由人来制定的,人们在制定这些法规、制度的过程中必然或多或少地掺杂进一些个人的主观判断,而且由于人们认识水平的有限性和认识对象的复杂性,使得各种规范本身就不能完全符合客观实际,因而在这些法规、规范准则指导下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就有可能偏离实际情况,造成合法会计信息失真。3.会计法规中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恰当。
    由于会计法规的这种不完全性,致使会计法规对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没有做出规定,这些重要的信息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于一些无形资产和人力资源,会计准则中也没有恰当合理的处理方法;二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等非经济信息,现行的会计法规没有要求加以反映;三是会计法规对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性,法律责任界定模糊,现实中的操作性差。(二)会计法规的可选择性由于各企业的具体情况不一样,会计法规不可能制定得很完备,只能对企业提出基本的原则和规范,这就导致了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
    目前来讲,我国会计法规的规定还不够细化,会计人员所拥有的“自由载量权”相对较大,这就给会计信息有意造假以可乘之机,产生了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三)会计法规与国际惯例存在差异1.从会计准则起草阶段来看,起草的依据不同。
    如在美国,起草阶段首先拟定出准则初稿,待委员会多数成员讨论通过后,发布“揭示草案”,再次以书面形式和公众听证会形式,公开向公众征询书面和口头意见;而我国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过多地依据他国已有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报告,并且起草拟定的整个过程对普通公众都是保密的,缺少多次征求意见的环节和公众的反馈意见。2.从征求阶段来看,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
    从范围上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征询意见的范围是全体社会公众,而我国似乎则更重视社会上层。从形式上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书面意见和口头意见,而我国则更重视书面意见的征询。
    3.从准则制度的独立性上来看,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过多地依附于官方意见,就准则本身而言,它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过程,其中如果涉及到过多的官方干预,则势必在某种程序上影响到准则的技术质量。4.从内容上看也有所不同。
    如固定资产折旧方面,我国现阶段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除了在某些高科技行业外,绝大多数的行业都采取平均折旧法,这使得我国企业固定资产回收期相对较长,不符合会计上的稳健性原则,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三、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一)会计法规制定的原则应体现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充分考虑国情,使会计准则尽量能为我国企业的良性发展服务,并要加快无形资产、人力资源、国际业务等方面的具体会计准则的研究步伐。
    另一方面,我国已经加入WTO,WTO要求各个成。
    6.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事务是国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会计法规一般包括会计准则、成本核算准则、财务报告制度、会计制度等。
    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一般分两大类:一类是政府会计法规,由议会或政府制定颁发,如美国1921年公布的《预算和会计法》,1956年公布的《会计和审计法》;日本1947年公布的《会计法》,1948年公布的《公认会计士法》等。另一类为企业会计准则,由政府或会计的职业团体、学术团体制订。由职业团体或学术团体制订的准则虽无法律效力,但有权威性。在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先后发布过若干会计准则,成为会计师所遵守的、公认的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在日本,企业会计准则,一般由大藏省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许多西方国家在商法、公司法和税法中还有关于企业会计方面的具有效力的规定。
    当代中国执行的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通过、1993年12月29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分为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除《会计法》外,中国还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
    会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法规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就是狭义的会计法。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其基本构成如下:
    (1)会计法律。它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称,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行政法规。它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1992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同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近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等具体会计准则。
    (3)会计规章。它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文件,如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等,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如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上述可知,《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我国第一部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会计法作了修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会计法。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7.会计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有哪些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会计法重要性的认识,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这是党中央为完成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继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依法加强和规范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经营决策、投资决策和宏观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提供基础依据;要求加强财务会计监管和内部会计控制,促进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充分披露,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与金融风险,有效制止经济舞弊和违法犯罪,有效促进收益的合理分配和利益关系的协调顺畅,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要求加强会计标准的国际协调,切实发挥会计信息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扩大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律规范。要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职能作用,必须进一步严格贯彻实施会计法,确保会计业务依法办理、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会计监督效能有效发挥。
    各级人大要在健全会计法制的同时,认真抓好会计法的法律监督;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贯彻实施会计法的组织工作,加强对会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继续深化会计制度改革,加强会计监督,整顿会计秩序;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实行会计秩序的综合治理;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支持会计人员开展工作,依法建账,依法对外提供会计信息;广大会计工作者要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有效实施监督控制,自觉抵制违法会计行为,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二)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律制度,为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完备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初步形成,为发展市场经济提供了有力支持,但形势在发展,环境在变化,实践在丰富,理论在创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把握发展规律,体现时代特征,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律制度,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在完善会计法律制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