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体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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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法律体系的特征:
    (一)权威性权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制定者为独立的立法机构,或受立法机构授权支持的行政机构,例如,我国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是由我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财政部所制定;其二,司法上的相对独立性,如西班牙、加拿大等国家设立审计法院,专门受理违法会计案件,我国则在法院下设有经济庭,处理会计违法案件。会计法律规范体系是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行为准绳,严格地规范制约着会计行为。
    (二)规范客体的双重性这是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主要特点,即不但规范会计人,而且更重要的是规范会计主体,使会计主体与会计人达到目的和行为的统一,缓解会计主体和会计人利益冲突,使会计人不再成为替罪羊,铸造其独立的人格,摆脱会计主体的操纵,独立开展会计行为,发挥中介人的作用。
    (三)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灵活性与严肃性的统一会计毕竟是一个人造信息系统,有较强的技术性,有的人称其为一项“艺术”。因而会计法律规范体系,不仅要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还要符合会计技术性的要求,体现出会计行为的本质,否则就不是会计法律规范。成功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应是灵活性与严肃性的统一。
    (四)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层次结构性会计法律规范体系是由上述三个层次所构成,相关法律处于最高层次,是其他一切会计法律规范的基础。会计法处于该体系的第二个层次,直接约束会计人,也是制定会计行政法规的依据,行政法规不得与此相抵触。会计行政法规处于第三层次,体现会计法的要求,对会计行为进行某一方面的规范。《会计法》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