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援助

    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婚姻的含义是:
    (一)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二)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 这是婚姻内在的一个特点,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合时具有这种主观愿望,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稳定性,排除了附条件、有期限的结合。男女结合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有利于实现婚姻家庭健全地生存发展的社会需求,也符合婚姻当事人自身的要求。
    (三)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一夫一妻制,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有利于对子女的抚育,也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
    (四)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应保护。这表明婚姻是一种法律行为,而非任意行为。用法律对婚姻加以规范和干预,是人类完善和提高婚姻素质、保障社会发展的需要。
    民法典关于婚姻方面的新规定
    (一)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民法典取消了上述规定,但增加了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如果不如实告知,受欺骗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换句话说,无论患有何种疾病都可以结婚,但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告知对方;
    (二)民法典新规定了“亲子关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具体内容包括:父或者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三)民法典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新规定,而在此前的婚姻法在此方面没有提及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四)民法典增加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新规定,而以前此种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判决不离;
    (五)民法典新增加了离婚登记“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六)民法典对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