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法律援助

    (1)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这时有四种情况:
    A.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B.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
    C.不存在担保余值,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D.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都不存在。
    出租人无需作处理,只需相应的备查登记。
    一、租赁物有瑕疵能向出租人索偿吗
    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物有瑕疵的,承租人不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按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更多处于“钱袋子”的地位,租赁物选购、验收、使用等所有事宜都由承租人负责处理的,这时再向出租人索偿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选择权人,自然应对行使选择权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当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都免除其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按照民法典规定,当承租人完全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选择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如出租人为承租人确定租赁物或者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租赁物的,出租人应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二、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谁所有
    在一般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但融资租赁却不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这是因为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购买租赁物时,其经济目的不在十要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于通过向承租人融通资金获取利润,其之所以在租赁期间要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主要是为担保能取得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自己的投资,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出租人基本上已通过收取租金分期地将租赁物的价值转让。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一般不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租赁物的使用价值对出租人没有意义,出租人已无保留其所有权的必要,而租赁物对承租人来讲仍具有使用的价值,承租人通过支付租赁物的残值而取得其所有权,这对承租人来说也是经济合算的。因此,应当允许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在支付了全部租金和租赁物的残值后,即可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没有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或者约定不明确,在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或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这是因为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收回租赁物从而继续享有其所有权是合理的,同时与租赁的原理也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