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范围一二三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碳排放范围1–直接排放:在实体控制范围之内的排放,来源于静止燃烧、移动燃烧、化学或生产过程,或逸出源(非故意释放)。碳排放范围2–间接排放:实体控制之下的耗电量所产生的排放,但发电不是:电力、蒸汽、加热及制冷方面的购买行为。碳排放范围3–其他间接排放:涉及使用生产的产品、员工通勤、差旅等等所产生的排放。通过把排放划分为不同的范围,一个组织机构就能逐步形成自身的全部碳足迹。范围2中终端用户耗电量带来的每一点排放,也许还被算作发电厂的范围1排放。把排放分成不同的范围,有助于确保不会大范围重复计算排放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