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经侦的职责范围

法律援助

    公安经侦的职责范围是:
    1、组织、指导、协调回当地公安机关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参与或直接侦办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
    2、指导、检查、监督当地的经济犯罪情况,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动态,提出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对策;
    3、指导当地的金融、财税部门和其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要害单答位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基本程序:
    1、一周内受理案件,也就是初查;受案后一个月内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到案,会上网追逃,到案后会根据社会危害性的程度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2、刑事拘留的初始期限是三日,根据侦查情况最多可以延长四日,如果是多次、结伙、流窜作案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到期后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有七日的审查期,七日后必须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批准后逮捕期是一个月,到期可向上级检查机关申请延期一个月,到期后可向再上级检查机关申请延期一个月,如有需要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无限期延长;
    4、最后的步骤就是提请起诉,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公诉至法院,检察院公诉的审查期是一个半月。
    二、经侦大队负责的案件类型:
    1、公安经侦部门负责国内经济案件的侦查,属于一个专门的侦查部门;
    2、组织、指导、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参与或直接侦办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
    3、指导、检查、监督当地的经济犯罪情况,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动态,提出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对策;
    4、指导当地的金融、财税部门和其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要害单位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