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知名度,扩大客户群

法律援助

    本文讲述了在超市中发布转让信息时需要遵守的步骤,包括在各大网站平台上发布、联系有意愿购买的人、确认转让人和被转让人身份、查看相关证件、洽谈租金和价格、签订合同等。同时,还提到了在超市搜身侵犯了什么权利以及超市柜台租赁合同需要收合同金的问题。
    法律分析
    发布转让信息,可以在各大网站平台上发布。如果有意愿购买,也可以去这些平台网站查找相关信息。
    2、联系到有意向的人时,确认转让人和被转让人身份,双方出示身份证。
    3、查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是否齐全。
    该图片由注册用户"漫话生活"提供,版权声明反馈
    4、洽谈租金和价格,双方围绕商铺超市租金、店面经营设备、转让项目的具体价格等方面进行商谈。
    5、双方签订《超市商铺转让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最好有律师在场,确保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6、三方同时在场并签字证明,三方指转让人、被转让人与房东三方。
    一、超市搜身侵犯了什么权利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的相关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1、顾客有义务配合超市澄清事实,如出示购物商品和单据,对于确实忘记交钱的物品,可与超市协调补交货款。在与超市协商的过程中,顾客首先应注意自己的语言,应当有理有据,同时注意说话语态与方式,避免激怒对方,造成不应有的冲突。
    2、对于超市的发问,作答应符合真实情况,不必畏惧商家而做出违心的回答。对于不方便回答或者不好作答的,可以选择沉默,待警察到来时再回答,以免自己的发言在警察调查中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并注意对相关证据的保存和收集,避免因举证不能造成的不利诉讼后果。
    3、对于超市方提出到办公室问话的要求,顾客应坚决拒绝,如对方一再坚持以至于对自己强行挟持,则应立刻拨打报警电话。
    二、超市柜台租赁合同要收合同金吗
    大多数的商场柜台是要收合同金的,而商场柜台租赁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1、订立合同各方:出租柜台方和承租柜台方的基本信息。如果有担保方还应包括担保方的基本信息。
    2、柜台方数量、面积及其座落的地点;租赁柜台的期限和经营范围;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3、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和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4、纳税、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日期、合同期满、停租或承租方迁走时各项事宜等。
    6、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末尾签字盖章,标明合同起止时间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商场会要求店铺承租人交押金以及担保方担保签字盖章。
    所以大多数的商场柜台是要收合同金的。
    结语
    发布转让信息请到各大网站平台,有意愿购买可查询相关信息。洽谈租金和价格时,确保双方身份并出示相关证件。签订合同前最好请律师在场,确保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如有任何问题,可随时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