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

法律援助

    一、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共同点是不影响定罪量刑,对象错误是对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又称判断错误,打击错误又称手法错误或行为错误是由于行为失误至其所损伤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打击错误是行为人没办法精确控制行为和对象之间的关系。
    一、是会计凭证的科目错误还是金额错误
    如果发现会计凭证错误而使得依据其记账的会计账簿也产生错误的,则继续分析是什么类型的错误,即第二问:是会计凭证中的科目错误还是金额错误?当然,科目错误包括了应借、应贷会计科目运用错误和记账方向有错误两方面。
    如果是这一类错误,则可以直接判断采用红字更正法。实务中具体操作程序为:首先用红字填制一张与错误记账凭证内容完全相同的记账凭证,并据以红字登记入账,以冲销原来的错误账簿记录;然后,再用蓝字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据以用蓝字或黑字登记入账。即:红字更正法分为红字冲销原有错误记录、蓝字重新填写正确分录入账两个步骤。
    如果发现会计凭证中的金额出现错误,则继续分析是哪种错误,也就是下文讲到的第三问。
    二、我想咨询一下,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认识错误的区别是什么
    (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1.对象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根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甲打错电话误将丙当作乙实施了诈骗,并骗取了大量财物,虽然该行为对象错误,但是仍然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应认定为诈骗罪既遂。
    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一罪。
    同一犯罪构成内不同类型的对象、不同行为方式的认识错误,按照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即这种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只认定为故意犯罪一罪。
    2.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3.因果关系的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由于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所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2)事前故意。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有四种处理意见。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事前的故意,又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出现的情况。就事前故意而言,行为人主观意图实施的犯罪与实际实施的犯罪罪名相同,并未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因此事前的故意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能说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在责任主义原则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即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这种情形有两种处理结论:
    (1)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三、故意伤害打击对象错误在法律上怎么区分
    对象错误,行为人在主观认识上存在错误,是一种主观认识错误。而打击错误,行为人在主观认识上并没有认识错误,只是因为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结果,是一种客观结果错误。
    例1,甲欲炸死乙,误将乙妻子的车当作乙的车,将炸弹装到了乙的妻子车上,炸死了乙的妻子。甲属于对象错误。
    例2,甲欲炸死乙,将炸弹装到了乙的车上,不料乙的情人来开乙的车,炸死了乙的情人。甲属于打击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