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的区别
法律援助情势变更一般是不能预料的经济因素引发的,大都是由重大变故引起的。它不决定于价值规律,而决定于变幻莫测、纷繁复杂的社会因素,它所导致的风险是不正常的风险。而商业风险取决于从商者是否遵循商品交换的价值规律,是否了解市场行情,取决于对供求关系。消费心理的把握等。
(1)主观方面:能否预见。商业风险的发生能够预见。尽管这样,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得失以后,却甘愿冒此风险或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不会发生风险,或是愿意以此为代价去从事经营活动,放任结果的发生。(2)客观方面:是否严重损害主张情势变更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某一风险虽然也会给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造成一定影响,但如并未严重损害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没有妨碍合同的正常履行,则属商业风险范畴。反之,如果某一风险,超出了一定范围,则可能演变为情势变更。变更的程度如何认定,实际上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而临界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以一个确定的数值来表述。通常可以参考如下尺度:①变更程度是否已经超越了变通经营者所能预料的范围;②风险损失与可能得到的赢利之间是否已经严重失调;③变更结果是否导致一方得利,另一方损失严重。
商业模式的三类风险包括什么?商业模式的三类风险包括政策风险、资金风险、运营风险。
两者发生的性质不同。商业风险是由商品价值规律决定的一种正常风险,这点对所有商品经营者都是平等的。而情势变更决定于变幻莫测的各种社会因素,一般表现为大的社会变故,如物价突然上涨,它是一种具有偶发性、突发性因素的特殊风险,往往涉及个别或一部分商品经营者,而不是持久不断、普遍地涉及所有的商品经营者。如疯牛病、禽流感等情况的发生,直接涉及到的只是此类农牧产品的经营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