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给予情人财务问题

法律援助

    婚外情期间给予情人的财务法律上应认定为赠与,但如果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夫妻另一方可以追回。但如果赠与的是个人财产,在没有受到欺骗的情况下,赠与合法有效。
    一、新民法典离婚房产分割是怎样
    新民法典离婚房产分割会按照出资比例等情况分割。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一)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1、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如果已经支付全部房款,房屋属与个人财产的转化,算个人财产;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
    2、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算作共同财产,实际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二)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
    1、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2、只是落在一方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3、落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般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由抚养方暂时管理。
    (三)父母出资买房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1)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3)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3、双方父母均出资
    (1)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2)房子落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婚姻中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损失赔偿,并且人民法院在判定的时候会照顾无过错方的。如果有一方进行隐匿或者是转移财产,那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少分割一些或者是不分割。
    二、共同财产赠与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赠与共同财产的法律上某种情况下是可以追回的。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
    三、陪嫁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陪嫁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在结婚登记前,并且是女方父母表示赠与女方的,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由女方所有;
    2、结婚登记后,女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女方的,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均分;
    3、夫妻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那么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4、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的情况下,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而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将嫁妆拿去做生意,从中获得的收益即要认定为个人共有财产,那是要做离婚财产分割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