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法律援助

    特级资质标准: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企业其他条件达到一级资质标准。一级资质标准: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6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沿海3万吨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5万吨级以上船坞;水深>5米的防波堤600米以上;沿海5万吨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1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单项合同额沿海1亿元以上或内河5000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 一、企业应具有以下3项中的2项以上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1、架高50米以上打桩船或200吨以上起重船;
    2、1500立方米/小时或8立方米斗容以上挖泥船;
    3、水上定位仪(GPS)、测深仪(多波束或双频)或全站仪。 二、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50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