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方式是怎样的?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体如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一、股东的实缴资本金可以由法人代缴吗
股东的实缴资本金可以由法人代缴。但是法人和股东之间要设立一个往来账务关系,只要处理账务正确就可以。一般企业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3、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投资的,对已归还的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二、分公司能否做股权变更
不可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适格的民事权利主体。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度,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股权是投资回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也不能成为合伙人。没有法人财产权,不是持有股权的适格主体。综上,分公司不能进行股权转让。
三、公司清算的事由有哪些
(一)内资公司清算的事由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不进行清算);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法院裁决解散的(公司法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事由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7、董事会决议解散(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的事由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6、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出席会议的一致决定,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会议)(四)外资企业法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