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法律援助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
1、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合作各方共同设立具有独立财产权,法律上有独立的人格,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民事权和诉权的合作经营实体;
2、非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该类型的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只有管理权和使用权。
一、三资企业什么意思?
三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它是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我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三资企业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三个部分内容,主要针对于含外资成分的企业。目前已经不在适用,也就是说三资企业不在有法律特别规定。
二、合伙企业和法人的区别是什么?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两者的区别:1、承担责任不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2、缴纳的税种不一致,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3、地位不同,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属于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分公司可否作为被告
分公司是可以单独作为被告的,这是由明确法律依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可见,凡依法设立,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是可以作为被告或原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