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别是指哪几种组织形式

法律援助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各方共同设立具有独立财产权、法律独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民事权和诉讼权的合作经营实体。为了有效实现合作开发项目,此类企业经合作伙伴协商,制定章程,建立独立的企业组织,成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中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合作条件对企业承担责任。这种合作经营方式在国际上属于合伙经营的范畴;合伙人以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以有限合伙为限。在我国,考虑到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责任形式,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就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2、非法人合作经营企业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相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管理权和使用权。一旦合作经营企业发生法律诉讼,合作经营各方将作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无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合作方,无论是出资还是提供其他材料,工业产权都是合作条件;均为合作各方所有,经双方约定也可共有(包括部分所有,部分共有)。这类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归双方共有。企业管理可以由双方共同成立联合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的形式,委托合作经营一方负责。这种合作经营通常是世界上无限合伙,合作经营各方以无限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