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的定义与区别

法律援助

    盗伐和滥伐林木是我国森林犯罪的两种主要形式,它们破坏森林资源,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然而,它们在客体、客观方面存在差异。盗伐罪侵犯林木所有权和管理制度,属于复杂客体;滥伐罪主要侵犯管理制度,属于简单客体。此外,它们在犯罪对象、方式、数量要求和主观方面也有不同。盗伐罪需要直接故意追求非法占有目的,主体是非所有者;滥伐罪主体包括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
    法律分析
    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是危害我国森林及其他林木的两种最主要犯罪。这两种犯罪都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森林资源,都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在行为上都必须是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同时,在其他方面还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作为《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犯罪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树木,也可以是珍贵树木;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普通树木,珍贵树木一般不能成为该罪的的犯罪对象。其二,犯罪方式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采用秘密方式,在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林木非法占为己有,具有秘密性;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本身就是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需要作任何掩饰,可以公然地非法采伐林木,具有公开性。其三,构成犯罪的数量要求不同。盗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2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00株;而滥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而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4、犯罪主体不同。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而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结语
    盗伐、滥伐林木犯罪对我国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侵犯了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尽管这两种犯罪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但作为不同的罪名,它们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盗伐林木罪涉及复杂客体,侵犯了林木所有权和管理制度两种社会关系;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了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属于简单客体。此外,它们在犯罪对象、犯罪方式、构成犯罪的数量要求和犯罪主观方面也有所不同。因此,在打击这两种犯罪行为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以保护我国宝贵的森林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四十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