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

法律援助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中国气象局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它的前身是中央军委气象局,成立于1949年12月。1994年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后,经国务院授权,承担全国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国气象工作的组织管理。
    全国气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气象预报是人们基于对天气、气候演变规律的认识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天气、气候变化作出的判断。
    气象预报包括天气预报、气候预测。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是气象工作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气象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主要手段。准确、及时地制作、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对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预报业务能力明显增强,预报水平不断提高,预报服务效益越来越明显,在国民经济建设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气象台是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的气象机构。其职能是:进行气象观测,积累、整编气象资料,发布天气预报、警报,开展气象科学研究,负责对气象站进行技术指导。 在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地区一般都设有气象台。具体任务则因气象台的等级和各地的情况而定。此外还有为专业服务的海洋水文气象台、机场气象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第四条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