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和衡平法

法律援助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英国王室法庭实施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习惯法和判例法。普通法实际上是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王权强化的结果。
    衡平法(equity),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
    英美法系有三个法律渊源:即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英国最初只有普通法,但是到了公元十三世纪末普通法变得非常的僵硬,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诉讼当事人开始直接向国王申诉.国王不胜其烦,将一些案件交由枢密大臣去审理.枢密大臣遂根据自己的良心做出只约束诉讼当事人的判决,他的判决发展成一套新的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普通法缺乏的弹性,称为衡平法。衡平法就是在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运用教会法、普通法和中世纪西欧商法的一些原则和规范,并加以改进和完善而形成的。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普通法与衡平法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衡平法对普通法来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所以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渊源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