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军交战不斩来使是谁规定的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使者往往是没有恶意的,没有攻击性,他的目的只是为了传递信息,如果杀掉这么一个手无寸铁之人,是会被人看不起的,在道德层议论层面会处于下风。
“两军交战,不斩来使”来源于春秋时期的宋国华元作为使者只身前往楚军军营谈判,要求楚军撤围宋国都城,两国停战,而华元则作为人质到楚国居住,这一规则逐渐演变为“两军交战,不斩来使。”
法律依据:《日内瓦公约》 第三条 在一缔约国之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之场合,冲突之各方最低限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
因此,对于上述人员,不论何时何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甲)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
(乙)作为人质;
(丙)损害个人尊严,特别如侮辱与降低身份的待遇;
(丁)未经具有文明人类所认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之法庭之宣判,而遽行判罪及执行死刑。
(二)伤者、病者应予收集与照顾。
公正的人道主义团体,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得向冲突之各方提供服务。冲突之各方应进而努力,以特别协定之方式,使本公约之其他规定得全部或部分发生效力。上述规定之适用不影响冲突各方之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