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内销售课外读物的管控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或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推荐或选用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
    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六条 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或选用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污蔑、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模人物,戏说党史、国史、军史的;
    (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有反华、辱华、丑华内容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五)存在违反宗教政策的内容,宣扬宗教教理、教义和教规的;
    (六)存在违反民族政策的内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七)宣扬个人主义、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观点,存在崇洋媚外思想倾向的;
    (八)存在低俗媚俗庸俗等不良倾向,格调低下、思想不健康,宣扬超自然力、神秘主义和鬼神迷信,存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赌博、毒品、引诱自杀、教唆犯罪等价值导向问题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存在科学性错误的;
    (十一)存在违规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及不当链接,违规使用“教育部推荐”“新课标指定”等字样的;
    (十二)其他有违公序良俗、道德标准、法律法规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