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柜国家标准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第一,一般要求
    1.须按施工图纸内相关技术参数,选取及配置合适的设备,满足本工程的使用功能。
    2.须保证所提供设备为原厂生产的全新合格产品。
    3.有关设备,无论在运送、储存及施工安装期间,应采取正确的保护设施,以确保设备在任何情况下不受破损。
    4.相关设备及配件上须附有原厂标志铭牌、指示、警告标识等,所有标识必须具有中文表示,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材料应为耐腐蚀、耐磨的金属材料,且须牢固附着于货物显著位置处。
    第二,质量保证
    1.制造厂家须具有生产及安装同类型设备的经验,且所提供的设备必须为常规定型产品,技术成熟,运行可靠,并具有五年到十年或以上成功运行的记录。
    2.供货商须在本工程所在地有售后服务中心,保证及时为用户提供完善的技术和售后服务。
    3.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验收须符合相符的中国或国际认可的规范及标准。如规范/规程/标准之间存在不同之处,应选择较严格或标准较高者;有更新的标准规范版本,当采用最新的版本。当技术要求与图纸出现矛盾时,应遵守较高标准要求,最终解释权归业主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