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柜国家标准为
法律援助第一,一般要求
1.须按施工图纸内相关技术参数,选取及配置合适的设备,满足本工程的使用功能。
2.须保证所提供设备为原厂生产的全新合格产品。
3.有关设备,无论在运送、储存及施工安装期间,应采取正确的保护设施,以确保设备在任何情况下不受破损。
4.相关设备及配件上须附有原厂标志铭牌、指示、警告标识等,所有标识必须具有中文表示,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材料应为耐腐蚀、耐磨的金属材料,且须牢固附着于货物显著位置处。
第二,质量保证
1.制造厂家须具有生产及安装同类型设备的经验,且所提供的设备必须为常规定型产品,技术成熟,运行可靠,并具有五年到十年或以上成功运行的记录。
2.供货商须在本工程所在地有售后服务中心,保证及时为用户提供完善的技术和售后服务。
3.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验收须符合相符的中国或国际认可的规范及标准。如规范/规程/标准之间存在不同之处,应选择较严格或标准较高者;有更新的标准规范版本,当采用最新的版本。当技术要求与图纸出现矛盾时,应遵守较高标准要求,最终解释权归业主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