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鼓楼第二中心小学划片范围

法律援助

    鼓楼区东泰路44—266号(双号);鼓楼区东泰路240号津泰路2—92号(双号);鼓楼区八一七北路125—189号(单号);鼓楼区东街1—7号(单号);鼓楼区南营、南营巷16号、安福新村;市鼓楼区石井巷、石井巷26号、石井新村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适当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