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属小学学区划分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建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福建师范大学在编教职工子女;岭下路,岭下里新村,柏岭里9号弄1-39号;对湖路2号、12号、34号、72号(海军福建基地大院、福建省军区福州第八离职干部休养所);对湖路58号逸园小区(原湖山里、德星里、逸林里、戏台前)、对湖路74-102号中的双号。福州实验小学:东街28号福建省少儿图书馆、东街38号福建省日报社宿舍、东街68号居民楼房、东街78号居民房、东街80号福建省日报社宿舍、东街82号福建省福州实验小学及宿舍、东街53号化建宿舍、东街57号汽配宿舍;三牧坊3号居民房、三牧坊4号居民房、三牧坊5号福州第一中学宿舍;本德弄2号福州电信宿舍;孝义巷10-16号居民房;竹林境11号居民楼房;卫前街11号冠城三牧苑(执行鼓楼区教育局2015年公布的福州实验小学和鼓楼区井大小学两校共同分担的入学政策,由鼓楼区教育局公开摇号派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