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的难点有哪些
法律援助监理工作的难点有:
1、监理机构尚不健全:
施工监理工作起步较晚,缺少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具体工作中,仍采取传统监理机制,难以适应现代建筑行业发展需求,且对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定位不够明确,忽视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施工监理工作发挥积极作用。不但如此,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缺少专门针对监理工作的标准及要求,不仅无法为管理人员提供工作依据,且造成施工企业管理基础的缺失,不利于施工监理工作顺利进行;
2、监理工作落实情况不尽人意:
监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具有复杂性、全面性特点,其不仅对监理工作人员要求高,且其中涉及非常多的工序及内容,如施工准备、可行性分析及竣工验收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势必会影响工程施工质量。但是,通过对实际监理工作的观察发现,很多监理人员仅将注意力集中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并没有将监理工作落实到项目全过程,造成监理工作重要作用存在一定局限性;
3、监理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施工企业尚未认识到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很多企业监理人员普遍是原来从事工程设计及施工管理人员,并不具备专业的监理知识和相关经验,仅经过培训机构的短期培训便上岗,难以在工作中发现问题,无法有效把握和理解现行监理工作标准及要求,长此以往,对监理工作产生懈怠情绪,直接影响监理工作水平,同时,还有一些监理人员仅具备工程技术,并不懂得管理、法律及经济等知识,无疑给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增加了难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