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相信眼泪的女法官

法律援助

    有人说,女子爱落泪,可近日又听说有一位女子不简单,她就不相信眼泪。五年来,她开庭审理的案件有1000多件,平均每年审理200多件,并且绝大多数是疑难复杂案件,全部实现了案结事了,无一超审限,无一改判、无一发回、无一矛盾激化、无一涉法上访,准确率达100%。她所主审的二审案件,在当事人矛盾持续时间长、对立情绪大、调解难度相当大的情况下,连续五年调解率均高达51.4%以上,创农六师法院历史纪录,位居全兵团法院系统榜首,多次荣获办案能手、三八红旗手等光荣称号。2月25日,笔者走进了这位传奇人物的生活圈。
    齐耳的短发,中等身材,整洁干练的工作服,给人以一种朝气向上清爽的活力。在新湖法庭办公室里笔者见到了赵群。
    她说,今年自己35岁,就工作而言,是做了一些事。2006年上半年之前任农六师中级法院民事庭一庭副庭长,下半年赴新湖法庭任挂职庭长,全面负责法庭工作。所主审的案件,无申诉,无发回改判,没有因自己的工作失误造成当事人缠诉和涉法上访,三个垦区法院没有提出异议,得到分管院长和合议庭的认可。
    2006年3月至6月,我执笔写了1万多字的《关于农六师民营经济发展的调研报告》,得到了师领导及政法委的极大重视,在六师调研成果的评比中获优秀奖。5月11日兵团法庭现场会前期,写了《加强基层法庭建设,夯实司法为民之基》的农六师中院加强基层法庭建设的专项经验介绍材料,得到各师法院参会人员的一致认可。7月,写了农六师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介绍材料《百姓冷暖记心中,司法为民出实招》,农六师中级院作为师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典型在全师会议上作典型发言。8月到新湖法庭挂职庭长。2006年新湖法庭共受理各类案件304件,比上年增加51.24%,在审结的案件中以调撤的方式结案201件,调解率83%,比上年的78.2%提高4.8个百分点。挂职到位后法庭共受理各类案件96件,调解率97%。我主审的50个案件中,调解率为99%。特别是争议标的大,矛盾冲突深的21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全部调解解决,创新湖法庭此类案件最好记录。
    事情说起来简单,可背后有着许多酸甜苦辣。工作人员小韩告诉了笔者赵群一些不寻常的办案经历。
    2006年秋季,施工中的新湖一中食堂工地上10多名民工,因未拿上工钱,在新湖农场要举着横幅上访。赵群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来到现场,给组织者讲法释理,引导其走合法的途径,最终在与农场综治办的配合下,妥善地解决了这一影响较大的上访事件,受到团场党委的认可和好评。
    2006年9月6日中午,家住新湖农场一场一连66岁的退休职工邵某气喘嘘嘘地跑到新湖法庭,起诉儿子,要回活命钱。赵群首先给他端来热水,让他慢慢讲。老人说,老伴20多年前就与他离婚,儿子即不抚养老人,还强行把自己的退休金养老卡和身份证抢走,老人要不回来,为此老人向派出所和银行反映,均没有解决,现在已身无分文,实在没有办法起诉自己的儿子,索要活命钱。
    赵群了解情况后,与法庭干警顾不上吃饭,当即给老人办理了立案手续,不仅免收诉讼费和实际支出费,而且立即带着老人前往40多公里之外当事人的住地,为老人索要活命钱。
    然而,当法庭干警来到被告邵家时,眼前的境况令法官无比心酸,这是一个非常贫穷的家庭,除了一张旧床和二个破棉被之外,几乎再无财产,可以说家徒四壁,邵家儿子既无工作也未成家,靠打工维持生活。面对这种状况,法官语重心长地给邵家儿子做工作,让他明白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能因为贫困而抢走老父亲的养老金。经过赵群等干警的教育,使邵家儿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仅给其父认错,而且当着法官的面把养老金卡还给了父亲。拿到养老金卡后,老人感动万分,抓住赵群的手,老泪纵横,连声致谢:闺女,你让我们俩重归于好,谢谢你!。之后,老人给法庭寄来了感谢信。
    在赵群办公桌上,笔者看到,赵群为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处处留心搜集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各类信息,勤思考,勤动手,及时将信息整理上网。在法庭挂职期间,写了26篇信息,其中24篇被兵法信息网头条转裁,选中率98%,平均每条信息的点击率均在200人次以上。3篇稿件被《人民法院报》刊登,戈壁滩上唱和谐被人民法院报二版显著位置刊登,另有9篇稿件被《兵团日报》、《新疆法制报》等省级刊物刊稿,5篇被地州级刊物刊稿。
    传奇人物赵群的生活,更让大伙惊叹的还在之后。
    34岁的赵群,是第一代军垦战士的后代,大学毕业后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考入农六师中级法院。凭着对审判事业的执着追求,她以严谨的求实作风潜心钻研审判业务,成为农六师中院最年轻的副庭长。
    在多次荣获兵团法院系统办案能手、三八红旗手等光荣称号的农六师中级法院推荐的多个单行材料中,更显示了这位不相信眼泪女法官的爆发力和才干。
    一次审理农六师某团医院致新生儿脑瘫的医疗事故案中,孩子的父母对儿子脑瘫的后果绝望到了极点,矛盾非常激化,多次表示要与医院同归于尽。双休日一到,她带领书记员往返于500多公里以外当事人的住所地。赵群从母亲的角度对孩子的不幸表示深深地同情和惋惜,用真情一点点融化长达8年之久的积怨,终于调解成功,由某团医院赔偿38万元。孩子的父母感激的说是你的真情和责任感动了我。
    赵群在审理5起涉案标的额高达1000万元的拖欠工程款案中,2000多名民工工资不能及时拿上,将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大的隐患。她白天忙着开庭,晚上赶制调解方案,通过反复给当事人讲解法律和政策,使拖欠方明白及时付款既是一种法律责任,又是一项政治任务,5起案件仅用4天就全部调解成功。
    如果说赵群在审判上是一把好手,那么她在执行上更尤为出色,她两次远赴珠海为农六师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
    2003年春天,正是非典肆虐的时候,赵群与执行组抵达珠海办案。当时珠海各大商场几乎无人进出,大小酒店生意萧条,政府机关放长假不再办公,公共汽车和电梯无人敢乘坐,人们在采取着各种各样预防非典的措施。可是赵群和执行组却要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往返穿梭于办案城市。当地国土部门曾调用行政执行法大队欲将六师中院早年查封的某公司车辆拖走,以此摆脱执行组。赵群和执行组一起,日夜守候在杂草从生的车辆旁,绝不让步,同时她们辩法析理,说服教育,在遭遇了无数次的冷遇白眼、拒绝和推诿后,迫使珠海市政府划拨100万元,使此案的执行出现转机。
    2004年赵群再次赴珠海办案,并果断将余款596万元冻结。但执行组陷入危险之中,行动被珠海公安机关秘密监控、电话被监听、执行车辆被盗、当地法院奉命说情,在这样困难复杂的执行现状下,历经千辛万苦,终于将596万元安全带回,彻底执结了长达10余年的积案。农六师党委对她们的出色表现及大无畏的牺牲精神予以通报表彰,并给农六师中级法院奖励98万元。
    在危险的前沿执行,有些困难是常人难以想象的。佛山市某公司拖欠农六师某单位棉纱款一案,历经11年执行,终因被执行人注销工商登记、转移财产而数次执行毫无结果。赵群和执行组,在佛山市经过7个昼夜的蹲坑守候,终于将逃避执行多年的某公司负责人连人带车一并抓获。很快,此人亲属非法纠集3车人,将执行组居住的旅馆包围,粗暴地踢开房间,推搡、辱骂执行法官,准备暴力抗法抢回被执行人及车辆,血案一触即发。在这样的危难时刻,赵群临危不惧,严厉地指责这种违法行为,同时进行有理有节的说服教育,最终使执行组转危为安,并一举执结了长达11年之久的积案,为农六师某单位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执行工作需要勇气,更需要智慧。厦门某单位拖欠棉纱款一案,因恶意赖帐,历经12年久执不结。赵群在执行该案中,以做生意为由,将某单位负责人哄至宾馆,在讲法不通的情况下,果断地将其依法拘留。随后又多次前往拘留所教育感化此人,最终在法律的约束和情感的温暖下,此人主动与其亲属联系,自觉履行了100多万元的陈年欠款。
    我祈祷,当我的法官生涯结束时,无论是在明天早晨还是在30年以后,别人都会说我的工作是完美的,为人是真诚的,我为人类的公平和正义贡献了自己微不足道的力量。摘自赵群日记的这段独白,作为次此采访结束语吧。
    一、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但是,证据是否确
    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2、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三)法庭审判
    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
    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
    决定。
    3、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有、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
    ,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四)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五)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
    1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六)第一审程序的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