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不直接分管出自哪里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出自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1、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
    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
    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和政府合同,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折让、各种税费的减免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
    3、不得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指使或授意将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
    4、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
    5、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八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