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移民大陆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援助

    一、丹东台湾居民定居大陆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受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公安部备案)。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台湾上层人士(范围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台湾上层人士来访接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0]11号)掌握)或有关部门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
    二、丹东台湾居民定居大陆审批的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五、受理、审批权限。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有关材料并初审,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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