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广告传播范围为标准分类,可以将广告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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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主要有:(1)根据不同的内容,可分为商品广告、企业广告、服务广告和观念广告等;(2)根据选用的媒体不同,可分为报纸广告、 杂志广告 、印刷广告、广播广告、电视广告、交通广告、电话广告、邮寄广告、路牌广告、 霓虹灯广告 、橱窗广告、包装广告和气球广告等;(3)根据传播范围不同,可分为国际性广告、 全国性广告 、区域性广告和地区性广告等;(4)根据目的不同,可分为盈利性广告和非盈利性广告;(5)根据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消费者广告、工业用户广告、商业批发广告和媒介性广告;(6)根据诉求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理性诉求广告和感性诉求广告;(7)根据产生效益的快慢,可分为速效性广告和迟效性广告;(8)根据 商品生命周期 阶段的不同,可分为开拓期广告、竞争期广告和维持期广告;(9)根据表现艺术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图片广告、文字广告、 表演性广告 、演说广告和情节性广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