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援助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楼宇地点、竣工交付时间、售价等;
    (二)预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证号;
    (三)现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证》证号。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不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不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房地产销售广告。
    第六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一、商品房现售条件具体是什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