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什么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形

法律援助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6年1月15日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由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办法规定,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2个整版。
    中央主要时政类期刊以及各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时政类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1个页面的公益广告;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1个页面的公益广告。
    办法明确,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游戏、动漫等多样化展示,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网页、平板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覆盖,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办法规定,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法律依据: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