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对中国的影响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马关条约》的签订,给中国带来巨大的危害;简单说(1)中国大片领土沦为日本的殖民地,便利了日本进一步侵略中国。(2)巨额的赔款,加重了中国人民的负担,增强了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实力。同时,由于清政府无力偿付巨额赔款,便为其他帝国主义利用贷款控制中国经济提供了可乘之机。(3)开放位于最富庶的长江流域的商埠,便利了各帝国主义国家对这些地区的经济掠夺。(4)允许日本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便利了帝国主义向中国进行资本输出。综上所述,《马关条约》大大加深了中国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化程度。
    法律依据:根据《马关条约》第三款规定: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约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根据《马关条约》第四款规定: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