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级人大和同级人常之间的关系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
    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决议和决定,集中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一府两院”对此必须加以执行和实施,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人民拥有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一府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四十五条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第四十六条 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四十七条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八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