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需要提交哪些单据?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员,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四)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