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盐碱化的治理方案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
1. 水利改良措施 主要包括排水、灌溉洗盐、引洪放淤,其中排水是一项带根本性的措施。所谓放淤是把含有泥沙的水通过渠系引入事先筑好的畦埂和进、退水口建筑物的地块,用减缓水流的办法使泥沙沉降下来,淤地造田,由于增加新的淡土层,使地下水位相对降低,抑制土壤返盐,且含丰富的养分,有别于作物的生育。
2. 农业技术改良措施 主要包括种稻、平整土地、耕作客土、施肥等。据黄淮各地经验,即使含盐量达0.6~1.0%的盐碱土,种植水稻二年以后,1m土层中的盐分即可降低到0.1~0.3%。同时结合平整土地,合理耕作,增施有机肥料等措施,可以加速土壤淋盐,防止表土返盐。
3. 生物改良措施
主要是植树造林、种植牧草、绿肥等,植树造林对改良盐土有良好的作用,林带可以改善农田小气候,减低风速,增加空气温度,从而减少地表蒸发,抑制返盐。
4. 化学改良措施
采取施用石膏及其它化学改良物可收到较好效果。如碱化土壤或碱土中含有大量苏打及代换性钠,在国外多有施用大量的石膏、硫酸亚铁、硫酸、硫磺等,可收到降低土壤碱性,协调和改善土壤理化性状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