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工与学徒工有哪些特征
法律援助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劳动者。学-徒和实习不属于劳动,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学-徒工、实习工和试用工不同。
1.试用工需要有上岗资格证书,学-徒、实习人员不需要资格证书,通过学-徒、实习才能取得上岗证书。
2.试用工需要独立完成单位的生产任务,学-徒、实习人员不能独立操作,只能在师傅指导下操作,所完成的工作质量由师傅负责,完成的数量属于师傅的工作量。
3.劳动者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到六个月,学-徒期、实习期为一年到三年。
4.试用工有劳动报酬,工资标准为同工种工资的8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学-徒、实习没有工资或者只发适量的生活费。
5.试用工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学-徒和实习属于职业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学-徒工、实习工的法律特征:
1.学-徒、实习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职业培训关系。只有学-徒、实习期满,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才能确立劳动关系。
2.建立学-徒、实习关系的目的,旨在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受训者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培训要求,是决定能否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学-徒,是一种传统职业培训方法。过去的各种专业技术人员都是通过学-徒学到的知识和技能。不仅木工、瓦工、电工、车工、钳工、铣工、焊工需要学-徒,就是许多著名的老中医、戏剧表演艺术家、画家、设计师也都没有学历只有学-徒经历。现在在戏剧届、曲艺界、武术届还是必须举行拜师仪式,师徒关系非常重要,说不上是谁的徒弟,本行业就不承认他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学-徒仍然是职业培训的主要途径。199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教育法》确定了六种职业教育方式。1.学-徒培训。2.学校培训。3.就业训练中心培训。4.民办学校。5.劳动预备制度。6.职工教育。包括上岗前的上岗培训和、在岗职工的业余培训和脱产培训。可见,学-徒属于职业教育的一种方式。
实习,是一种特殊的学-徒关系。有一些特殊工种,不仅需要专业知识,还需要实践技能。从事相关职业,即要求学校培训,又要求学-徒培训,两种培训都完成后才能取得上岗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