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概念到实践的探讨

法律援助

    家庭暴力的主旨是: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不仅限于男性对女性的施暴,还包括老人、儿童以及女性对男性的施暴。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必须具有故意,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身体权。各种类型的家庭暴力存在内在联系,身体暴力可能引发精神暴力,而精神暴力也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法律分析
    1、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应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这里的亲属关系不仅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缘维系的亲属关系,还包括依法律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兄弟姐妹关系等。在这里还值得一提的是,传统的家庭暴力往往是认为具有配偶关系的男性对女性的施暴。当然,这在家庭暴力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事实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还包括老人、儿童以及女性对男性的施暴,这也越来越为社会所重视。
    2、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
    实践证明,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家庭暴力仅以故意为条件。
    3、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客观上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并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客观上须具备两个方面:
    一是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行为。
    二是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不能理解为家庭暴力。
    4、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身体权。
    身体权是家庭成员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健康权是家庭成员维持其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以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自由权是家庭成员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各种类型的家庭暴力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间存在难以割断的内在联系:
    首先,在对身体的暴力中可包含对性的暴力,而对身体的暴力无疑会引发精神折磨和心灵伤害,于是引发间接的精神暴力;
    其次,对性的暴力既是对被害者的身体暴力,也是精神暴力;
    再次,对被害者的精神暴力,毫无疑问地会损害被害者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从而导致间接的身体暴力。至于在精神暴力后强迫或鲁-莽为之的性行为则无疑是直接或间接的性暴力。
    结语
    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包括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特征。传统观念认为,男性对女性施暴占大比例,但受害者也包括老人、儿童和女性对男性的施暴,这已引起社会关注。实施家庭暴力者必须具有故意,其行为必须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并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家庭暴力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身体权。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类型的家庭暴力存在内在联系,身体暴力可能涉及性暴力,而精神暴力会导致身心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