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诈骗罪量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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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6千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每增加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诈骗数额虽已达到6千元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认罪、悔罪的,可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7万元不满8万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达到8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45万元、不满50万元,且具有《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3万至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多次诈骗,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具有《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累次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实施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