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刘国华判刑了吗
法律援助被告人刘国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2011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刘国华等人在兰考县张君墓镇马庄寨村的“一分利饭店”门口,因故与宁玉周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国华用烂啤酒瓶嘴将宁玉周扎伤。后经法医鉴定,宁玉周损伤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国华供述证明其于2011年5月1日在兰考县张君墓镇马庄寨村“一分利饭店”门口,打伤宁玉周的事实;2、被害人宁玉周陈述证明其于2011年5月1日在兰考县张君墓镇马庄寨村“一分利饭店”门口,被刘国华打伤的事实;3、证人宁某某、张某、刘某某、冯某某、杨某某、乔某某、孔某某从不同角度证明被告人刘国华打伤被害人宁玉周的事实;4、鉴定结论证明被害人宁玉周构成轻伤的情况;5、协议书、收到条证明被告人家属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6、书证: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住院病历伤情照片、被告人刘国华的户籍证明等书证均证明本案相关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华结伙殴打他人,致被害人宁玉周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同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