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运动员伙食标准

法律援助

    国家运动员伙食标准如下:
    1、各代表团(队)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医生、工作人员的伙食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早餐15元、中餐30元、晚餐35元);
    2、裁判员、大会工作人员及在编兴奋剂检测人员伙食标准参照运动员标准,费用由大会负担;
    3、在编工作人员不在大会食宿的由大会每人每天补助50元。
    营养原则标准
    1、能量需求:运动员一日能量的总消耗量由静息代谢率、运动消耗、食物的生热效应及适应性生热作用四部分组成。
    2、蛋白质的摄入:植物性食物不仅含有相当量的蛋白质,而且有助于提供更合理的营养。
    3、脂肪的摄入:运动员膳食中适宜的脂肪量应为总能量的25%~30%。
    4、碳水化合物的摄入:运动员摄取平衡的混合膳食中碳水化合物的供量应为总能量的60%左右。
    5、补液原则:补液原则应遵循少量多次,避免一次性大量补液对胃肠道和心血管系统造成的负担加重。补液的总量一定要大于失水的总量。适量正确选择运动饮料。
    6、钠、钾、镁的摄入:运动员对钠、钾、镁的需求量高于普通人。
    7、钙、铁、锌的摄入。
    8、维生素的摄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十条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l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