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经期特别保护有哪些内容

法律援助

    《劳动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包括: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除此之外,单位要注重女职工月经期的保健,宣传普及月经卫生知识。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制度,并与医务部门联系,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1天,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