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拍摄中可以随意添加背景音乐吗?

法律援助

    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未收费且未支付报酬,属合理使用,无需著作权人许可和报酬。但需注明作者和作品,不侵犯其他权利。未经许可发表作品、歪曲、剽窃、未支付报酬,需承担民事责任。其他侵权行为还包括未经许可展览、摄制、改编等使用作品,未经许可出租作品,未经许可使用版式设计,未经许可直播、录制表演等。
    法律分析
    按照法律的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结语
    依法规定,对于未向公众收费、未支付报酬的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可视为合理使用,无需著作权人许可或报酬。但需标明作者和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侵权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未经许可发表作品、冒名顶替、歪曲、剽窃、未支付报酬等行为均构成侵权。此外,未经许可直播或录制表演,未经许可使用版式设计、出版物等也属侵权行为。请广大公众和相关从业者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著作权和相关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三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