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击比赛打死人要负责吗

法律援助

    一、拳击打死人负责任吗
    1、拳击运动是一项合法的竞技体育运动。在拳击运动中,运动员因正常合理的惯例造成其他参赛运动员伤害的,不承担责任。这种行为和约定是自甘风险原则的体现。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二、拳击比赛,双发签生死状,这种约定够不够成民法上的免责?
    1、拳击比赛,双发签生死状,这种约定不够成民法上的免责。
    2、一般免责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主行为、自甘风险、执行职务行为特殊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三、自甘冒险行为必须符合三个基本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带有危险性。即按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包括现实危险和潜在危险;
    2,受害人对承担危险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或者可以推知的默示。受害人以文字或者口头表示的承担危险的即为明示;默示表示承担危险的,须有证据证明;
    3,该危险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