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不包括
法律援助护士条例是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而制定的。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最新护士条例全文包括总则、职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唯卜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团敬、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指或穗。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