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法律援助

    一、“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二、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