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的金额是多少
法律援助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不是按照额度来限制的,而是按照失信被执行人的消费情况来限制的,也就是限制消费项目。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限制高消费作为强制执行配套措施之一,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活动而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其作为间接执行措施的一种,实质是挤压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空间,而非限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权。限制高消费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在比例原则、平衡原则、灵活原则及区分原则的指导下,基于相对性标准、地区性标准、一般性标准予以界定。
一般情况下,对限制高消费制度进行讨论时,会围绕其法理基础展开,而“债的保全”几近成为其公认的渊源。原则上,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民法通常以“责任财产”的概念予以指称,又称债的一般担保。基于此,有观点认为,债的保全功能与责任财产的理念并不限于此,从目的和实施效果上来看,限制高消费亦是为了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人以不合理的方式处分责任财产的制度。
与财产处分权的明确性不同,挤压被执行人的生产生存空间极为抽象,因此,遵循一定的原则,以正确适用限制高消费制度便显得尤为必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