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孩子能不能和父亲共同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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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共同抚养子女。但是,如果轮流抚养会影响孩子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父母离婚并不会使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归于消除。也就是说,无论离婚后是由父母一方,还是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父母双方都还具有教育、抚养子女的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相关规定如下:1、父母离婚时仍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是母亲有特殊情形而不能抚养子女的,可由父方直接抚养;2、对于父母离婚时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都想要抚养权的,应当优先考虑跟子女感情较好的、经济和身体状况好的、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另外,如果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表示自愿跟其中一方生活,这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优先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