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杀麻雀会面临哪些刑罚?

法律援助

    麻雀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捕杀20只会被判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狩猎法规,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法律分析
    一、麻雀是几级保护动物捕杀多少判刑
    1、麻雀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捕杀20只会被判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适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捕杀野生动物判几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拓展延伸
    麻雀保护法规:捕杀行为的法律制裁
    麻雀保护法规规定了对于捕杀麻雀行为的法律制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麻雀被确定为一级保护动物,其捕杀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对于捕杀麻雀的行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一般情况下,捕杀一只麻雀将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扣留工具等;若捕杀数量较多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将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面临刑事制裁,如拘役、有期徒刑等。因此,麻雀保护法规的实施对于保护麻雀及其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提醒人们要尊重自然生态,共同保护野生动物。
    结语
    麻雀保护法规的实施对于保护麻雀及其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提醒人们要尊重自然生态,共同保护野生动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麻雀被确定为一级保护动物,其捕杀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对于捕杀麻雀的行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一般情况下,捕杀一只麻雀将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扣留工具等;若捕杀数量较多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将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面临刑事制裁,如拘役、有期徒刑等。因此,我们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麻雀保护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共同维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生态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论证评估,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