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谊人公司诉王道红姓名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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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红系**新亚实业公司董事长。l998年10月27日,**新亚实业公司与蒋*华共同出资设立**谊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蒋*华任董事长。2001年9月27日,**谊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芳共同出资设立**富利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由李*芳担任董事长。在**富利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设立时,出资人**谊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李*芳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设立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中,即2001年9月20日,**富利来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这一文件中,记载了会议时间为2001年9月20日,会议地点:北碚区东阳镇石字山。参加人:李*芳、王*红、蒋*华,会议主持人王*红,会议上全体股东承认并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会议选举李*芳为本公司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选举王*红为本公司监事会成员(或监事),蒋*华为股东代表,推举蒋*华为本公司登记注册代理人,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另在落款时间2001年9月27日的**富利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记录文件中记载,参加会议人员李*芳(股东)**谊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华(股东)王*红(职工代表),会议主持人王*红,并由李*芳、**谊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华、王*红在该文件下投资人栏签名盖章。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红称自己不知道是**富利来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也未参加过**富利来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创立大会,更未在其会议文件上签名,并申请对落款时间为2001年9月20日的《**富利来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和落款时间为2001年9月27日的《**富利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记录》上王*红的署名字迹是否王*红本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其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富利来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及**富利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记录》原件上的“王*红”署名字迹均不是王*红本人书写,为此王*红支付鉴定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