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文件只能在什么上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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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资料起草包括各类公文文稿、会议文稿及其他资料文稿的撰写和各类资料搜集、整理、编辑,这些几乎是每个公务员每天都要经手的事项。如果起草的文件、资料涉及国家秘密,起草人作为定密承办人,应当自觉承担起定密和保密责任。涉密文件、资料在起草过程中,基本上是在未定密的情况下进行的,容易形成保密的真空,其保密程度完全取决于起草人员的保密素质。做好涉密文件、资料起草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关键是要打破这种保密措施缺失的真空,形成制度化规范保密管理。
    涉密文件是指记载涉及军事秘密事项与信息的文件,包括机关之间相互往来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机关内处理事务的内部文件和各种信息记录。按记录信息的载体,可分为纸质文件和其他载体文件,如感光胶片文件、磁介质文件、半导体介质文件和光盘文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