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应注意哪些格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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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政府文件应注意的格式问题主要有:1.版头。版头是发文机关的全称或规范简称,以红色字体印刷。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版头单一。一方面,机关公文版头要党政分开,党委部门一般应向党委行文;政府部门一般应向政府行文;政府部门及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确需向党委行文的,须以党组(党委)名义,用党组(党委)版头行文。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工作需要制作不同的版头。二是“黑头”行文。正常的机关行文应用红色版头,人们常说的“红头文件”就由此而来。实际工作中,不少机关行文不用版头,按一般文字材料的格式处理,还有的不用红色版头,而用黑色字体代替,形成“无头”或“黑头”文件,很不严肃。三是版头散乱。这类问题在联合行文时容易发生。版头部分位于公文首页的上半部,一般约占整个页面的1/3。一些单位在联合行文时,将十几家单位都摆在版头部分,使版头面积大大超过了规定的要求,既不美观、大方,又不严肃;有的没有将主办机关放在前面,而且机关排名不分主次,按一般机关单位顺序自然排列,造成主办单位不明确。解决这类问题,我们可以在联合机关较多的情况下,只用主办机关文件的版头和发文字号,其他联署机关可在标题和落款中标识。2.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位于红色横线上居中位置。常见的问题,一是字号单一。一般情况下,一个发文机关通常要有“发”、“字”、“函”三种文件字号,按发文内容和对象分别确定。“发”多用于向下级机关布置、安排工作,属下行文;“字”多用于向下级机关通知有关事项,批复下级机关请示,向上级机关请示或报告工作;“函”用于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通知会议、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部门请求批准等。许多机关不管发文内容和对象,所有公文都是一“发”到底,这是不对的,尤其是对上级机关行文不能用“发”的字号。二是括号标识不规范。不少部门发文字号中的括号用中括号标识,有的用半圆括号,有的用四角括号,这都是不规范的,应改用六角括号。三是顺序号标识不当。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标识顺序号时用“第010号”,按照《条例》规定,“第”字和前面的“0”都应删掉,改为“10号”。3.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是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也称公文上款或抬头。标识主送机关,一要规范,要用全称、规范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二要准确,向上级机关行文,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时,应主送负责答复的上级机关,再抄报另一上级机关。因此,向上级机关行文,特别是请示类公文,尤其要明确一个主送机关,不能有第二个或更多的主送机关。一些部门在上行文中用“xx并xx”标识,往往使人不明白由谁主办并答复,容易误事。4.结尾用语。一些文件如请示、报告等,一般应在公文正文之后,落款之前标识结尾用语,表示发文目的和要求。不同的文种,有不同的结尾用语,不能混用。请示文种一般多用“以上请示,请予批复”、“以上请示,请批复”、“专此请示,请审批”,如属建议批转性意见(请示),结尾则用“以上意见(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xxx贯彻执行”;报告文种多用“专此报告”、“专此报告,请审阅”等。有的单位用“以上报告,请批示”的结语,使人不知所云,往往贻误工作,达不到发文目的。5.主题词和印制版记。标注主题词可方便文件查阅。特别是随着办公自动化的逐步推行,标识主题词对文件检索的作用将更加明显。印制版记,表示发文机关、成文日期、印数等内容,也体现该单位对公文的负责,一定要标识,不能省略。6.公文字体。公文不同部分所用字体不同,要正确运用。一般情况下,公文大标题用标宋,二级标题用黑体,三级标题用楷体,主送机关、正文、落款用仿宋体,印发、转发、批转公文的通知部分全用楷体,主题词用宋体,抄报、抄送及印制版记用仿宋体。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2.关于“函”的效力。“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3.关于“命令”、“决定”和“通报”三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如何区分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 4.关于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文问题。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